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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开局继承亿元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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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回避!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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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正式开始前,书记员照例先核实双方出庭人员身份。 确认无误后,书记员点开庭审广播: “现在开始宣读法庭纪律.....” “宣读完毕!” 书记员喊道: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场。” 在场人员的瞩目下,三位法官健步入场,在审判席上坐定。 坐在中间的是主审法官徐映秀,徐映秀左边坐了一位年纪稍大的男法官,其右边则是一名女法官。 因为原告池葳集团是外国企业,所以本案属于涉外案件,且金额较大,需要由中等法院受理,基层法院无权受理。 同样的,本案的审判人员起码也得三人,组成合议庭。 徐映秀在吴州中院常年审理知识产权类案件,由其担任本案主审法官。 徐映秀坐定后,扫视全场,道: “请坐。” “报告审判长,开庭人员身份已核实,原被告均已到庭!” 徐映秀听完点点头,敲响法槌: “咚!” “原告池葳集团诉红星瓷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我本人,徐映秀,担任案件主审法官,另外两名审判员分别是....” “双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及其他办案人员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回避?” 徐映秀先看向原告席。 叶锦云和主审法官徐映秀打过不少交道,朝审判席微微致意,说道: “原告无异议。” 徐映秀看向被告席。 李言对着话筒,掷地有声道: “被告有异议!” 嗯? 这句话大大出乎徐映秀的意料。 按理说,是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在很多时候是走个流程。 徐映秀在吴州中院判了这么多案子,还是院里的办案标兵,这么多年了,还是头一回,有人在她主审的案子里就办案人员这点提出异议。 徐映秀盯着李言,再次确认,沉声问: “被告律师,你方是对本案办案人员有异议?” “是的。” “具体是对哪位办案人员有异议?” 李言朝徐映秀微微点头,笑道: “抱歉,我方对主审法官您有异议。” “被告要求本案主审法官徐映秀依法回避!不得在本案中担任审判人员!” 此言一出。 审判席和原告席上的数人,纷纷讶然! 原告律师叶锦云看着李言,心中鄙夷万分: 又是个耍小伎俩故意拖延时间的律师! 叶锦云最是瞧不上这种了。 在她看来,这起商标诉讼基本上不会有太大变数。 此前叶锦云所在的律师团队帮池葳集团在吴州中院及国内其他法院已经开展了数十起的商标维权诉讼,无一败绩! 这个案子对方构成侵权这点可以说没什么争议,法院只需要依样画葫芦就可以出结果了,判决书甚至都不需要去重新构思怎么写。 对方这名姓李的年轻律师,代理被告方估计也找不出什么案件突破口,就各种提异议来恶心原告和法官。 审判席上,主审法官徐映秀面色如常,但还是轻微皱了下眉。 被告对办案人员提出异议,要求她这个主审法官回避? 徐映秀下意识认为她来审这个案子是没问题的,那么从主审法官的角度,她自然是想快点走完审理流程,早点结案。 “被告律师,想必你应该知道,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是需要说明理由的。请被告律师阐述下,我本人存在哪些情况,不合适担任本案审判人员?” 徐映秀这时候换了语气,表情显得和善。 李言既然敢申请主审法官回避,自然是有备而来,他对着话筒缓声道: “被告方申请本案现主审法官徐映秀依法回避,有如下理由: 第一点。 原告池葳集团在贵院已经启动过多起商标维权诉讼,其中超过八成的案子均由徐映秀法官担任审判长或审判员,而且这些案件中,无一例外,最终都是判决池葳集团胜诉。 那么被告有合理理由怀疑,徐法官对此类案件已经形成了某种裁判惯性,可能存在一种先入为主的观念。 而这点,对被告红星瓷厂而言,将会是极大的不公!” 李言提出这点不是没有道理的。 一旦作出裁判的人对某人某事形成一种先入为主的观念,那么在裁判时,哪怕其自身觉得是出于客观中立的角度来处理,最终可能还是会有偏颇。 裁判者也是人。 人的思维惯性是很可怕的。 当然不是说这种思维惯性不能被打破,但显然那需要极大的冲击才可以! “第二点。 我方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徐映秀法官本科就读于渝城的川渝政法大学,与大浩律所的管委会成员张秀利律师是大学同班同学及室友。 张秀利是大浩律所的高级合伙人,同时也是该律所知识产权业务的核心领导人员。 而本案中,原告律师叶锦云和吴鼎,早年均为张秀利律师团队的成员。 虽然张秀利律师在本案中并非代理人,但根据公开报道资料可知,张秀利律师早在2001年起就长期为池葳集团提供法律服务。 所以被告红星瓷厂有合理理由怀疑,张秀利律师应该实际上或多或少参与了本案。 甚至于,张秀利律师可能才是原告律师叶锦云和吴鼎背后真正的决策人。 基于主审法官徐映秀和大浩律所张秀利律师的关系,我方特此向法院申请回避,要求更换本案主审法官人选!” 审判席上。 主审法官徐映秀听完,未作表态。 但在场几人都知道,今天的庭是开不下去了。 既然被告律师提出回避申请,那么法院就要依法进行审查,而不能直接置之不理,继续开庭。 原告席上。 叶锦云举手示意! 审判席上那名男法官道: “原告律师,你想发言?请讲。” 叶锦云得到发言许可,直接盯着被告席上的李言,义正言辞道: “原告方提出抗议! 被告律师刚才所言,没有任何真凭实据,均是其个人的无端揣测! 被告律师提出的回避理由,根本不在法律规定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范围内。 法院人手有限,将同类的案子分派到有处理经验的法官手中,这也是集约利用司法资源的常见做法。 难道一个法官审过你这个当事人的案子,以后就不能再审理跟你有关的案子了? 简直是无稽之谈! 另外。 无论张秀利律师和徐映秀是否真为大学室友,两人早已毕业多年,且在不同城市工作,应该没有交集。 而且单纯的同学、室友关系,根本不构成法定的法官回避事由。 更何况。 张秀利律师虽然是我们律所的成员,但在本案中没有担任代理人,更未参与本案! 何谈以此为由要让主审法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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