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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后,姐姐非要嫁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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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章:法庭里的神人老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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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 四月二号, 首都知识产权法院。 距离清明节还有几天,魏易和陈心怡已经买好了回老家的机票。 可偏偏这个时候,OfO起诉踏歌侵权一案。 因为某些人在背后推波助澜,开庭时间被一提再提。 硬是赶在清明之前开了庭。 魏易坐在旁听席后排靠门的位置,一开始时左右两侧附近都没人。 这位置是陈心怡安排的。 她说:“弟,你今天别坐前面。有人想见你。” 魏易问她谁。 她只笑,说:“你到了就知道。” 现在快开庭时。 他知道了。 姗姗来迟,现在在他旁边坐着的这位,正是陈心怡的导师。 人大政法系法学院院长,李代远。 一个看起来五十出头的小老头,穿着件崭新的深灰夹克,脚上一双老燕京布鞋,手里还拎着个旧保温杯。 魏易一开始时,还以为他是个遛弯遛到法院门口的老大爷。 直到开庭前十分钟,这老头低调而神秘地出现,拍了拍魏易的肩膀,笑眯眯地说:“魏易同学吧?我是你姐姐的老师。走,陪老头子坐坐。” 魏易当时还以为这位老学阀、法阀会多儒雅,多高深莫测。 印象中,文艺作品里的这种人,一般不都这样嘛。 而且上辈子他和这位也有几面之缘,简单聊过几句话。 他记得也是挺儒雅、慈祥的一个人 结果一坐下。 老头就收了笑,压低声音,开门见山: “小子,你是不是搞了我女儿?” 魏易差点被自己的口水呛死。 卧槽! 这语气这神态,这真的是个顶级学阀? 这活脱脱的不就是个市井老汉吗? “卧槽,教授,你这话说的,也太粗俗了。” “这个世界是物质的。不会因为言语的文雅,就让世界也变得文雅。” 李代远端着保温杯,慢悠悠地拧开盖子,吹了吹,“小子,别以为你傍上了吴枕荷就可以为所欲为!别人怕她姓吴的,我可不怕!” 魏易看着他,忽然笑了。 “是嘛。李院长,我可是在录音的。请您再讲一遍。” 李代远:“……” 老头的表情,从咄咄逼人,到微微一僵,再到迅速堆起一个极其和蔼的笑容,只用了不到两秒。 “哎呀,小魏同学,开个玩笑嘛。你们年轻人,怎么一点幽默感都没有。” 魏易心里直呼卧槽。 这老头变脸的速度,比他姐还快。 而且他原本以为这位老学阀、法阀会多高深莫测。 结果一上来就跟市井老汉一样威胁逼问自己。 这反差,也太大了。 但魏易可不信他对吴姐一点不忌惮。 若他真的是一点也不忌惮吴姐。 那他应该早就找上自己了,何必等到今天。 果然,自己唬他说有录音,他马上就变脸。 这让魏易心中大定。 原来你也就是个欺软怕硬的老登。 那就妥了。 法庭上,双方已经就位。 原告席上,戴伟一方阵仗极大。 金杜的方律师带队,身后跟着三个助理,桌上摆着一摞一摞的证据材料。 戴伟本人西装革履,面色沉郁,坐在那里像一尊被欠了钱的门神。 而被告席上,只有王雪丽一个人。 她身边只跟了个实习生,生得还挺漂亮,是陈心怡和林思妍上一届的师姐,今天专门被安排来帮忙拎包的。 从这就能看出王雪丽在她导师爸爸那里的地位。 王雪丽穿一件深灰西装外套,黑框眼镜,头发挽得整整齐齐,整个人素净得像张白纸。 方律师先站起来,走感情线: “审判长,原告戴伟先生,是共享单车模式的创始人。2014年4月,他在北大校园创立了OfO,这是国内首个共享单车项目。而被告魏易,在2014年6月才来到首都。被告的踏歌科技,无论从商业模式、运营方式还是产品设计上,都与OfO高度相似。我们有理由相信,被告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原告的商业创意和商业秘密。” 他列举了三条证据。 第一,OfO早期员工张某,离职后加入了踏歌科技,目前担任区域运营主管。 第二,踏歌APP的界面设计和OfO早期版本相似度极高。 第三,魏易本人曾在公开场合承认“看到北大戴伟的项目后受到启发”。 旁听席上,苏莱差点站起来骂人,被金世琳死死按住。 “你冷静点!这是在法庭上!” “我冷静不了!他放屁!” 陈心怡回头,朝苏莱露出一个笃定的笑容:“急什么。你等着看。” 说完,她状似不经意地瞟了一眼更后面的地方。 在那里,她的老公正和她的导师坐在一起,一老一少,低声聊天,脸上都带着“愉快”的微笑。 陈心怡高兴地收回视线。 轮到了被告方。 王雪丽站起来。 她扶了扶黑框眼镜,声音不大,却让整个法庭都安静了下来。 “审判长,原告方的逻辑,归纳起来就一句话——因为OfO做得早,所以踏歌就是抄的。” 她顿了顿,目光平静地扫过方律师和戴伟。 “这个逻辑,在法律上有一个更准确的名称,叫“先占即所有”。如果这个逻辑成立,那么第一家做汽车的福特,应该起诉全世界所有汽车公司。第一家做手机的品牌,应该起诉现在市面上所有手机厂商。” 方律师皱眉:“王律师,请不要偷换概念。我们主张的是商业秘密和商业创意的保护。而且这是有时效的,很明显我方委托人时效还没过去!” “商业创意。”王雪丽重复了一遍这个词,忽然笑了。 “方律师,您从业这么多年,应该很清楚——我国法律从来没有“商业创意”这个保护客体。创意不是作品,不是专利,不是商标,它只是一个想法。而想法,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她翻开面前的一份文件:“退一步讲,即便创意值得保护,共享单车这个创意,也轮不到OfO来主张权利。” “我方调取了2010年至2014年间,全国各大城市的市政公共自行车项目资料。仅首都一地,就有超过十个由政府主导的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在运营。其中最早的一个,可以追溯到2008年。” “OfO做的事情,只是把政府已有的模式搬进了校园,再装上一个二维码。如果按照原告的逻辑,OfO是不是也应该先向首都市政府支付创意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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